近年来,

因停车收费纠纷引发打架事件

在社会各地屡见不鲜。

近日,

在西山区南亚风情园某路段上

因停车缴费问题

车主与收费员发生冲突。

车主“打赢了”进了派出所!

收费员“打输了”医院!

呃...emmmm。。。

这场“战斗”并没有真正的赢家,

最终双方因赔偿问题闹上了法院。

案件情况

原告周某某是南亚风情园某路段的停车收费员,年11月23日凌晨,正值周某某上班期间。周某某欲对将车开走的被告王某某缴收停车费遭到王某某的拒绝,两人因此发生纠纷,王某某对周某某进行殴打致伤。王某某因此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、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。

受害人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,住院5天,支出医疗费.55元。经鉴定,原告构成轻微伤。至年3月初,被告未向原告赔偿任何费用,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,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.55元、营养费元、护理费元、鉴定费元、误工费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元,共计.55元。

庭审上,被告王某某只对原告周某某提出的部分证据证明表示认可。王某某表示,因原告多收取停车费自己才不愿交。之后,原告叫了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围堵了自己的车,还先动手推了自己的女性朋友才产生了纠纷。且王某某对原告陈述“住院期间因行动不便有专门陪护产生护理费,受伤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产生鉴定费”表示不认可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:

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。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周某某实施了殴打致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另,原告作为停车收费员,与被告因收费问题产生分歧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,反而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围堵被告车辆并与被告朋友发生推搡,其自身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: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周某某的损伤系因被告王某某殴打所致,原告虽有过错但过错较小,被告亦因此收到行政拘留及罚款处罚,故法院认定由被告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,责任比例以80%为宜,由原告自身承担20%为宜。

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,最终法院认定了原告因本案损害事实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:医疗费.55元、营养费元、鉴定费元、误工费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,共计.55元。由被告王某某承担80%的责任,即.84元。

年3月5日,西山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:由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人民币.84元;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注:图片来源于网络

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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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李文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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